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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农业农村局   2018-05-08 10:49   来源:市农委农经局
四平市本级继续执行2017年中央财政
扶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项目实施方案

 

四平市农业委员会 

                                文件 

四平市财政局 

                                                                                                                                                   四农财联字[2018]11号

  各区农经局(站)、各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农经局、农业服务中心)、财政局(财审局): 

  按照省农委、省财政厅《关于下发 2017 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农财发[2017]3 号)要求,市农业委员会和市财政局于2017年9月份,联合制定下发了《四平市本级2017 年中央财政扶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四农财联字[2017]24号),认真组织开展了项目实施。但由于受申报条件和扶持内容等因素限制,致使扶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项目资金结余173.9万元。为保证中央财政扶持农业生产发展项目资金全部落实,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领带动作用,市农委和市财政局经研究,决定继续执行市本级2017 年中央财政扶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项目。现结合四平市本级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 项目任务 

  扶持市本级(含铁东区、铁西区、辽河农垦管理区、四平经济开发区、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新开区)2018年度发展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扶持资金总额173.9万元。 

  二、 实施条件 

  1.从事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的主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具有一定的生产经验和能力,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信誉,提供服务的质量和价格得到农民认可和好评,能够自觉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监管监测。家庭农场必须在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依法登记注册。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土地要相对集中连片,面积达到150亩以上(家庭农场100亩以上),必须签订规范土地流转合同并经村、乡土地发包方和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3.以农业生产托管、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等社会化服务组织为支持重点,服务面积要达到150亩以上规模,并与服务对象签订规范的服务合同或协议。 

  4.为实施开展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从事或兴建工厂化育(供)苗、仓储、机械化烘干、冷冻、贮藏、保鲜、市场营销等建设的项目。 

  三、补助内容 

  1.补助对象 

  主要包括从事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种植业生产合作社以及具有一定服务能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化农业服务组织、服务型农民合作社等有效稳定的服务主体。 

  2.补助范围 

  1)对在一定区域内集中开展机耕道、水利灌溉设施等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进行扶持。 

  2)对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病虫害统防统治等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的进行扶持。 

  3)对发展绿色生态农业,开展标准化生产,为农户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等新型经营主体提供集中育秧设施、设备等重大增产增收技术推广应用与社会化服务项目的进行扶持。 

  4)对规模经营面积较大、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制度健全、接受发展情况监测、为农户提供农业生产和市场营销等服务的进行扶持。 

  5)对开展仓储、烘干、冷冻、贮藏、保鲜、营销等农产品初加工设施建设项目的给予扶持。 

  6)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2017年度内有贷款利息项目的给予贷款贴息和担保费补贴扶持。 

  3.补助标准及方式 

  1)对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流转的土地,采取按照土地流转面积给予补助的方式,按照40元/亩的标准进行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对申报贷款利息补助的,按贷款利息总额50%给予补助,补助最高限额不超过5万元。 

  2)对粮食生产提供带动型规模经营社会化服务,按照其服务粮食生产面积,采取先服务、后补助的方式给予补助,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亩均不超过100元,最多补助不超过10万元。 

  3)对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申报的生产建设项目,采取先建设、后补助的方式进行补助,补助额为其固定资产净投资额的30%,最高补助限额不超过30万元。 

  每个主体单位只允许申报一个财政扶持项目,对已经获得财政该项目政策扶持的,不再列入扶持范围。 

  四、组织实施 

  (一)项目组织。由市农委和市财政局共同组织项目实施,各辖区也要相应明确部门职责,切实落实责任分工。市及市辖区农业(农经)部门的职责任务是:重点做好项目申报、核实、公示、检查、验收等工作。市及市辖区财政部门的职责任务是:要重点做好资金拨付、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 

  (二)公示要求。拟确定的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程序做好信息公开公示工作,要在项目申报和验收两个环节进行公示(不需验收的项目在确定项目和资金时进行公示),公示内容要包含补助对象、补助项目、补助内容、项目所在地、补助资金等信息,公示地点包括项目所在地村委会和区政府网站,公示期不少于 7天。 

  (三)申报要求。5月30日前,项目申报单位要形成项目书(一式四份),报所在区农业(农经)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区农业(农经)和财政部门各留存一份,同时形成正式项目申报文件连同项目书(二份)、《2018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市县项目备案表》和《2018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市县备案汇总表》分别上报至市农经局和市财政局。经市里最终确定扶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统一加入吉林省新农直报微信群,并进入农业部新农直报系统(手机 APP 下载地址http://download.xnzb.org.cn),按要求完成认证并填报相关项目信息。 

  (四)验收标准。1、先建后补项目的立项及建设检查验收标准。在立项审批上,经区农业(农经)、财政部门详细审查经营主体单位的《项目建设立项可行性报告》,对建设项目的重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建设规模、资金筹集、技术条件、生产能力和经济效益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评价,确认给予扶持的,报市农经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实施项目,未获得立项批准的,不予扶持;在项目建成检查验收上,实行实地检查验收,重点查看是否严格按照立项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同时要严格审查实际资金投入、实际运行使用等情况。2、粮食规模经营奖补项目验收标准。重点审查土地流转、托管合同签订和备案情况,审查农机具实际装备情况,审查种子、农药、化肥等主要生产资料的实际使用情况,审查农产品实际销售数量情况。3、贷款贴息和担保费补贴验收标准。通过查阅经营主体单位的财务账目,审查贷款利息和担保费实际发生额度,审查融资款项的实际支出使用情况。 

  (五)绩效管理。项目单位要于2018年7月30日前,开展绩效自评,形成绩效报告,并上报市农经局。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将依据省里下发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制定市辖区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方案,将政策目标实现情况、任务清单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纳入指标体系,严格奖惩措施,全面评估、考核政策落实情况。并形成本级绩效自评报告,报送省农委。 

  (六)档案管理。每个项目要建立包含组织申报、公示、项目选定、资金分配、项目实施、检查验收和信息公开等各个环节的标准化档案。 

  (七)资金兑付。采取先建后补方式的,补助对象应按程序逐级向乡(镇)、区和市农业(农经)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获得批准后开展项目建设,7月末前完成项目任务,经区农业(农经)、财政部门联合验收合格、报市农经和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兑现补助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的,经区农业(农经)、财政部门联合验收合格、报市农经和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兑现补助资金;采取贴息和担保费补贴的,经区农业(农经)、财政部门联合验收合格、经市农经和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兑现补助资金。8月末前,所有项目资金拨付到位。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区要统一思想,明确责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完善配套制度,做好绩效评价和项目组织管理工作,落实好相关政策,确保财政支农政策有效落实。 

  (二)加强监督检查。市里将根据省农委和省财政厅的规定精神,严格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工作,建立定期调度和督导制度,适时抽查和实地核查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掌握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 

  (三)强化政策公开。各辖区要将本实施方案及时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宣传发布,做到家喻户晓、成人皆知,保证让农民群众全面了解政策精神,充分享受到国家的扶持政策,切实按程序做好补助对象、补助资金等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强化社会监督。要通过各种渠道方式宣传解读政策,积极营造有利于政策落实的良好氛围。 

  (四)及时总结分析。项目完成后,各辖区的农业(农经)和财政部门要全面总结分析项目的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并提出有关建议,8月10日前向市农经局和市财政局上报项目实施情况总结。 

  (联系人:市农经局刘国利,邮箱:spliurui@126.com, 联系电话:5078015  手机13844446969       市财政局卢志民,联系电话:3268301 手机:13604341366) 

    

  附件1:《四平市本级2017年中央财政扶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项目申报书》.docx

  附件2:备案表.xlsx

  附件3-1:备案汇总表(一).xlsx   

  附件3-2:备案汇总表 (二).xlsx                          

     

  四平市农业委员会                 四平市财政局 

                          2018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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