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公示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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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法规科  2021-09-14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项目名称: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不包含遗传材料)· 设立或延续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吉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办理范围:四平市各县(市、区)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分级管理)

  权限划分:省、市、县分级管理。按照养殖规模大、中、小分省级证、市级证、县级证

  办理条件:1.种畜禽场种畜禽品种来源符合要求

            2.种畜禽场技术人员的数量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并具有1名以上畜牧兽医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畜牧兽医技术职称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3.种畜禽场基础设施设备应当符合规定

  4.种畜禽场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5.种畜禽场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6.种畜禽场具备一定规模

  7.种畜禽场具备各项规章制度

  申报材料: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表

  2.申请报告

  3.品种来源证明及系谱

  4.动物防疫合格证

  5.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学历证明

  6.法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7.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

  8.各项规章制度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受理机构:市政务大厅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0434-5188065

  地址: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177号  

  农药经营许可

  项目名称:农药经营许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 设立

  办理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办理范围:四平市本级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经营者

  办理条件:1.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2.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3.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4.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5.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申报材料:1 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 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3 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包括分支机构)

  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 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包括分支机构)

  6 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包括分支机构)

  7 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包括分支机构)

  8 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包括分支机构)

  (按以上顺序装订)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受理机构:市政务大厅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0434-5188065

  地址: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177号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项目名称: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箕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乇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被污染,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因实施检疫需要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负责。

  办理范围:四平市本级农业植物及产品的调运

  办理条件:1、四平市本级需要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及产品的个人或单位,需要填写《农业植物调运检疫申请书》,由四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审批办受理、植物检疫站审核签发。 2、省间调运,调入单位或个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出具检疫要求书 3、农业植物检疫范围包括粮、棉、油、麻、桑、茶、糖、菜、烟、果(干果除外)、药材、花卉、牧草、绿肥、热带作物等植物、植物的各部分,包括种子、块根、块茎、球茎、鳞茎、接穗、砧木、试管苗、细胞繁殖体等繁殖材料,以及来源于上述植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情的植物产品。

  申报材料:1.农业植物调运检疫申请书

  2.《产地检疫合格证》或调出地《植物检疫证书》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受理机构:市政务大厅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0434-5188065

  地址: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177号  

  农业植物及植物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的签发

  项目名称:农业植物及植物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的签发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四条、第十八条;《吉林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办理范围:四平市本级农业植物及产品

  办理条件:1 农业植物检疫范围包括粮、棉、油、麻、桑、茶、糖、菜、烟、果(干果除外)、药材、花卉、牧草、绿肥、热带作物等植物、植物的各部分,包括种子、块根、块茎、球茎、鳞茎、接穗、砧木、试管苗、细胞繁殖体等繁殖材料,以及来源于上述植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情的植物产品。

          2 试验、示范、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并提出检疫申请。

  申报材料:农业植物产地检疫申请书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受理机构:市政务大厅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0434-5188065

  地址: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177号  

  设立畜禽(生猪除外)屠宰厂(场)的审批及发证

  项目名称:设立畜禽(生猪除外)屠宰厂(场)的审批及发证·新建、改建、扩建

  办理依据:《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办理范围:四平市本级畜禽屠宰企业(分级管理)

  数量限制:Ⅱ级以上标准屠宰厂不得多于2家

  办理条件:1、畜禽屠宰厂(场)的选址,应当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要求,并不得妨碍和影响所

           在地居民生产、生活。

       2.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3.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4.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5.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6、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7、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8、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9.设立、经营小型畜禽屠宰厂(场),应当具备待宰间、屠宰间及必要的屠宰设备,有取得健康证明 

        的屠宰技术人员和专(兼)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无害化处

        理设施,符合卫生防疫规定,并符合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1.《吉林省畜禽屠宰许可证申请书》

  2.厂区分布及位置平面图

  3.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选址符合城乡总体规划证明材料(申请人不提供的可进行部门核验)

  5.水质检测报告

  6.屠宰设施设备、检验设备、消毒设施、无害化处理设施清单及照片

  7.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名单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复及排污许可证

  9.屠宰技术人员健康证 (申请人不提供的可进行部门核验)

  10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受理机构:市政务大厅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0434-5188065

  地址: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177号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

  项目名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新建、改建、扩建

  办理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六条

       《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办理范围:四平市本级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全市Ⅲ型级(含)以上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数量限制:Ⅱ级以上标准屠宰厂不得多于2家

  办理条件:1.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2.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3.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4.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5.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6.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7.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申报材料:1.《吉林省畜禽屠宰许可证申请书》

  2.厂区分布及位置平面图

  3.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选址符合城乡总体规划证明材料(申请人不提供的可进行部门核验)

  5.水质检测报告

  6.屠宰设施设备、检验设备、消毒设施、无害化处理设施清单及照片

  7.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名单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复及排污许可证

  9.屠宰技术人员健康证 (申请人不提供的可进行部门核验)

  10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受理机构:市政务大厅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0434-5188065

  地址: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177号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项目名称: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饲养场、养殖小区或屠宰加工场设立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办理范围:四平市域内养殖场(小区)、屠宰加工场                        (分级管理)

  办理条件:1.场址符合选址、布局条件

  2.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3.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

  4.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   

  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

  5.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建立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

  化处理等制度

  申请材料: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

  2.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3.设施设备清单

  4.管理制度文本

  5.人员情况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受理机构:市政务大厅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0434-5188065

  地址: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177号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项目名称: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产地检疫不进厅事项  现场检疫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办理范围: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的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办理条件:1.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临床检查健康;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乳用、种用动物和宠物,还应当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健康标准

           2.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来自非封锁区;临床检查健康;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3.出售、运输的种用动物精液、卵、胚胎、种蛋: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种用动物饲养场;供体动物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供体动物符合动物健康标准;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供体动物的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4.出售、运输的骨、角、生皮、原毛、绒等产品: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按有关规定消毒合格;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5.跨省出售、运输实验动物:来自非封锁区、实验动物养殖场半年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按照动物防疫法及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要求进行预防接种,且在有效保护期内;合法有效的《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以及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报告;临床检查健康。

  申报材料:1.检疫申报单

  2.养殖档案

  3.实验室检测报告

  4.输入地《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3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受理机构:市政务大厅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0434-5188065

  地址: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177号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项目名称: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设立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 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办理范围:四平市域内从事动物诊疗机构(分级管理)

  办理条件:1.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 , 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2.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

            3.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 , 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 , 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4.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5.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6.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7.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8.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还应当具备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

            9.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应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10.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申请材料:1 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2 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3 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

  5 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

  6 设施设备清单

  7 管理制度文本

  8 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申请人不提供的可进行部门核验)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受理机构:市政务大厅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0434-5188065

  地址: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177号

  市级农业新型主体资格认定

  项目名称:市级农业新型主体资格(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

  办理依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四平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

       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办理范围:四平市域内农业产业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办理条件:在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增加农民收入,增强地方财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三产”融合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的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产品加工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一)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新型农村经营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二)企业规模。企业总资产12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8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500万元以上;新型农村经营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总资产2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产值)100万元以上(休闲农业经营主体年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上)。(三)企业效益。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不亏损,无涉税等违法行为。 (四)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7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没有不良信用记录。(五)企业带动能力。企业所从事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要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50%以上。生产、加工、销售等各环节利益联结机制健全,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500户以上。(六)企业产品市竞争力。主要农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对区域经济带动作用大,市场潜力大,产销率达90%以上。(七)申报企业应是农业产业化县级重点龙头企业。

  申请材料:1 企业自然情况和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等基本情况简介

  2 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效益情况

  3 开户行提供的企业银行资信等级和信用记录情况证明

  4 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完税情况证明(申请人不提供的可进行部门检验)

  5农业部门提供的企业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说明 (申请人不提供的可进行部门检验)

  6环保部门提供的企业环保符合要求情况证明(申请人不提供的可进行部门检验)

  承诺时限:6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受理机构:市政务大厅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0434-5188065

  地址: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177号

  经营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

  动物及其产品核发审批

  项目名称:经营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核发审批 (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国内购入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办理范围:四平市域内公民或法人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国内购入)

  办理条件:(一)出售、购买、利用的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来源清楚或稳定

       (二)不会造成水生野生动物物种资源破坏

       (三)不会影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形象和对外经济交往

  申报材料: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

  2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或居民身份证

  3经营利用场所租赁合同或土地证

  4购买(转让、租借、捐赠)合同

  5出售(转让、租借、捐赠)方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正本及副本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受理机构:市政务大厅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0434-5188065

  地址: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177号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项目名称: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不含经营兽用生物制品)· 设立或延续

  办理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办理范围:四平市域内兽药经营企业 (分级管理)   

  办理条件:1.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2.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3.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4.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管理制度、操作程序等质量管理文件   

  申请材料:1 《吉林省兽药GSP检查验收申请书》

  2 企业人员情况一览表;

  3 企业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框图;

  4 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方位示意图及内部平面布局图;

  5 企业经营场所、仓储、验收养护等设施、设备情况表;

  6 企业兽药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7 企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吉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情况的自查报告。

  8所经销产品的备案登记信息。

  9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

  10兽药质量管理人员的初级以上技术职称资格证书或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原件、复印件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受理机构:市政务大厅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0434-5188065

  地址: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177号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

  项目名称: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8月15日农业部令第41号)第十条:申请《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提交《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申请表》。评审合格的,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办理范围:四平市域内从事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条件:1 (一)教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总面积不得低于120平方米,且采光、通风、照

         明和消防等条件符合有关标准;(二)有单独的办公用房;(三)有固定的教练场地,面积不得少于1500平方米。 2 (一)有5台以上检验合格的教练车辆,并配备相应的农机具,配套比例不低于1:2; (二)有常用机型的教学挂图、示教板和主要零部件实物;(三)有必要的电教设备。 3 (一)教学负责人应当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工作三年以上;(二)理论教员应当具有农机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三)教练员应当持有拖拉机驾驶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和相应机型5 年以上安全驾龄,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教学人员不得少于5人。 4 (一)有完善的教学制度,包括学员学籍档案管理制度、教员管理制度、教学设备及车辆管理制度。(二)有健全的财务制度,配备专职财务人员。(三)有科学的安全管理制度。

  申请材料:1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申请表》

  2 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或居民身份证《跨省引进非乳用种用易感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申报书》

  3 教学场所使用权证明及其平面图

  4 教学设备清单

  5组织管理制度

  6教学和财务人员居民身份证及资质证明

  7生源预测情况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8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受理机构:市政务大厅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0434-5188065

  地址: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177号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

  物产品的检疫申报

  项目名称: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申报

  办理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八条 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办理范围:省外向四平市域内引进易感动物及产品(分级管理)

  办理条件: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指定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申请材料:1 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交其身份证;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

  2 《跨省引进非乳用种用易感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申报书》

  3 输出地饲养场或屠宰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4 输入地动物隔离场所情况说明(包含平面图、地址、规模等)

  法定时限:3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受理机构:市政务大厅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0434-5188065

  地址: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177号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项目名称: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首发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办理范围:四平市域内从事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的申请人

  办理条件:(一)年满16周岁

  (二)符合渔业船员健康标准

  (三)经过基本安全培训

  申报材料:1.居民身份证

  2.渔业船员证书申请表

       3.渔业船员健康状况证明(申请人不提供的可进行部门核验)

  4.渔业船员培训证明

  5.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彩色照片电子版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受理机构:市政务大厅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0434-5188065

  地址: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177号

  渔业船舶登记

  项目名称:渔业船舶登记·首次登记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01月08日根据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二次修订) 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办理范围:四平市域内公民或法人所有的渔业船舶,以及公民或法人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的渔业船舶

  办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法人所有的渔业船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法人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的渔业船舶

  申报材料:1 《渔业船舶登记申请表》

  2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及所有权人居民身份证

  3船舶购置、建造凭证、租赁合同或赠与、拍卖、继承和法院判决书等合法文书(申请人不提供的, 

  也可以申报承诺)

  4技术文件

  5船舶彩照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受理机构:市政务大厅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0434-5188065

  地址: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177号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

  项目名称:渔业捕捞许可审批(不包含海洋大型拖网、围网)· 设立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 到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当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或者参加的有关条 约、协定和有关国家的法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 第十五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 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的,由经营者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外海生产的渔船,必须按照批准的海域和渔期作业,不得擅自进入近海捕捞。 近海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近海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批准发放。 内陆水域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捕捞许可证的格式,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办理范围:四平市本级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条件:《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是船舶所有人。徒手作业的,

       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是作业人本人。第二十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捕捞活

       动,以及中国籍渔船在公海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渔业捕捞许可证,按照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规格、捕捞品种等作业。

  申报材料:1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2船舶所有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

  3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徒手作业的除外

  4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渔具准用目录和技术标准的说明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受理机构:市政务大厅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0434-5188065

  地址: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177号

  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项目名称: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第三款: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办理范围:四平市域内市县(区)分级管理

  办理条件:

  (一)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二)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

  (三)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四)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申请单位是水产原、良种场的,还应当符合农业部《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的要求

  申报材料:1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证或土地承包合同

  3水质检验报告

  4亲本来源地的原、良种场证书和购买发票

  5企业申请提供营业执照(个人提供身份证、其他组织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

  书)

  6专业技术人员证书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受理机构:市政务大厅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0434-5188065

  地址: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177号

  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审批

  项目名称: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审批(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购买(转让、

       租借、捐赠)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五条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建立物种系谱、繁育档案和个体数据。因物种保护目的确需采用野外种源的,适用本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本法所称人工繁育子代,是指人工控制条件下繁殖出生的子代个体且其亲本也在人工控制条件下出生

  办理范围:四平市域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条件:1.有适宜人工繁育水生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2.具备与人工繁育水生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人员。

  3.具有充足的人工繁育水生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

  申报材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

  2企业申请提供营业执照(个人提供身份证、其他组织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

  书)及法人身份证

  3人工繁育场所租赁合同或土地证

  4技术可行性报告

  5购买(转让、租借、捐赠)合同

  6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正本及副本

  7出售(转让、租借、捐赠)方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受理机构:市政务大厅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0434-5188065

  地址: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177号

  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

  项目名称: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列入名录Ⅲ类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审批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 第

       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推广。 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 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进口和出口,应当经农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农业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并定期公布。   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分为人Ⅰ、Ⅱ、Ⅲ类。列入进口名录Ⅰ类的水产苗种不得进口,列入出口名录Ⅰ类的水产苗种不得出口;列入名录Ⅱ类的水产苗种以及未列入名录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农业部审批,列入名录Ⅲ类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办理范围:四平市域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条件:1.具有完整的防逃、隔离设施,试验池面积不少于3公顷

       2.具备一定的科研力量,具有从事种质、疾病及生态研究的中高级技术人员

       3.具备开展种质检测、疫病检疫以及水质检测工作的基本仪器设备。

  申报材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申请表

  2进口合同书或意向书

  3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养殖证)

  4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

  5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无进出口权的申请人,需委托有进出口代理权的单位代理,并提供代理协议、

  代理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受理机构:市政务大厅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0434-5188065

  地址: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177号

  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禁捕怀卵亲体的捕捞许可

  项目名称: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禁捕怀卵亲体的捕捞许可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一条 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按照限额捕捞。

  办理范围:四平市域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条件: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

  申报材料:1内陆渔业船舶证书申请和年审业务审批表;

  2船舶所有人身份证、证件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内陆渔业船舶证书

  4申请报告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受理机构:市政务大厅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0434-5188065

  地址: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177号

  在禁渔区、禁渔期或使用禁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捕捞重点保护渔业资源的审批

  项目名称:在禁渔区、禁渔期或使用禁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捕捞重点保护渔业资源的审批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第十九条: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捕捞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办理范围:四平市域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条件: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

  申报材料:1内陆渔业船舶证书申请和年审业务审批表

  2船舶所有人身份证、证件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内陆渔业船舶证书

  4申请报告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受理机构:市政务大厅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0434-5188065

  地址: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177号

  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猎捕许可

  项目名称: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猎捕许可·科学研究、疫源疫病监测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申请特许捕捉证的程序:(一)需要捕捉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和捕捉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二)需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三)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捕捉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   动物园申请捕捉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在向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前,须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申请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在向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前,须经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负责核发特许捕捉证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办理范围:四平市域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条件:因科学研究、疫源疫病监测情况申请办理捕捉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特许捕捉证:1.申

       请人有条件以合法的非捕捉方式获得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种源、产品或者达到其目的的;

       2.捕捉申请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申请使用的捕捉工具、方法及捕捉时间、地点不当的;3.根据

       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现状不宜捕捉的。

  申报材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

  2企业申请提供营业执照(个人提供身份证、其他组织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

           书)及法人身份证

  3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监测计划或任务书(携带原件备查)

  4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跨省、自治区、直辖

           市捕捉的提供此材料)

  法定时限:9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45个工作日

  受理机构:市政务大厅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0434-5188065

  地址: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177号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项目名称: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申请集体水域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办理范围:四平市域内市县(区)分级管理

  办理条件:(一)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

       (二)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渔业养殖技术规程的要求;

       (三)有与渔业养殖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申报材料:1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表

  2企业申请提供营业执照(个人提供身份证、其他组织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

  书)

  3养殖水域承包经营合同书

  法定时限:2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受理机构:市政务大厅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0434-5188065

  地址: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177号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项目名称: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第四十二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苗种的产地检疫。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的,应当先到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检疫手续,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运输和销售。检疫人员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对检疫合格的水产苗种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办理范围:四平市域内市县(区)分级管理

  办理条件:出售或者运输水生动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发眼卵及其他遗传育种材料等水产苗种的;养殖、出售或者运输合法捕获的野生水产苗种的;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的。

  申报材料:1《水域滩涂养殖证

  2《水产养殖生产记录》

  3《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4过去12个月内引种来源地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受理机构:市政务大厅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0434-5188065

  地址: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177号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项目名称: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第三款: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办理范围:四平市域内市县(区)分级管理

  办理条件:1、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2、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

       3、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4、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5、申请单位是水产原良种场的,还应符合农业部《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的要求。

  申报材料:1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证或土地承包合同

  3水质检验报告

  4亲本来源地的原、良种场证书和购买发票

  5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个人可提供身份证)

  6专业技术人员证书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受理机构:市政务大厅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0434-5188065

  地址: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177号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项目名称: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三十一条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办理范围:四平市域内市县(区)分级管理

  办理条件: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

       基本设施。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二)检验仪器。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三)加工设备。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种子加工、包装等设备。其中,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应当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常规小麦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大豆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3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棉花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四)人员。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 (五)品种。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1个以上与申请作物类别相应的审定品种;生产经营登记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1个以上的登记品种。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六)生产环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七)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1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3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申请人可不提供社保证明,进行数据查询)4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5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6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7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对于四平市域内开具的证明,申请人不提供可进行部门核验)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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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项目名称: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条:在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第十八条:申请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受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12月13日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第七条: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办理范围:四平市域内市县(区)蜂、蚕种生产、经营单位(分级管理

  办理条件: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表2申请报告3品种来源证明及系谱4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5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学历证明6法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7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8各项规章制度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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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项目名称: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九十三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2015年4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办理范围:四平市域内市县(区)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单位(分级管理)

  办理条件:1.生产经营母种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原种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2.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2名以上

       3.有相应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相应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生产母种还应当

        有做出菇试验所需的设备和场所

       4.生产场地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申报材料:1食用菌菌种生产和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可申报承诺)

  3菌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4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主要仪器设备的照片

  5菌种生产经营场所照片及产权证明

  6品种特性介绍

  7菌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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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项目名称: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三条规定: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林木种子应当经用种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办理范围:四平市域内市县(区)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单位(分级管理

  办理条件:1、有不可抗力原因

       2、使用该批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比不使用更有利于农业生产发展。

  申报材料:(一)因不可抗力为生产需要销售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种子申请表

  (二)申请人提供使用该批种子所在地村委和乡(镇)政府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需要使用该批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证明材料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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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0434-5188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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