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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农业农村局   2024-06-04 10:49   来源:中国政府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解读

2022年9月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全票赞成的表决结果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回应社会关切,做好与食品安全法的衔接,实现从田间地头到百姓餐桌的全过程、全链条监管,进一步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治保障。

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共八章八十一条,比原法新增了二十五条,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类主体法律责任,优化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与标准制定,建立健全产地环境管控、承诺达标合格证、农产品追溯、责任约谈等管理制度,并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重要意义

  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产出来”“管出来”等指示要求,进一步完善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强化了法律责任和处罚力度,与食品安全法有机衔接,实现“从田头到餐桌”的全过程、全链条监管,对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水平,保障“舌尖上的安全”,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助推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理解,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落实各项法定制度和措施,巩固农产品质量安全稳定向好发展态势,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打牢坚实基础。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压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各方责任

把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生产企业及收储运环节等都纳入监管范围,明确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落实主体责任;针对出现的新业态和农产品销售的新形式,规定了网络平台销售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从事农产品冷链物流的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责任,还规定了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销售企业、食品生产者等的检测、合格证明查验等义务,明确各环节的责任。同时,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要求整改,落实地方属地责任。

(二)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和标准制定、实施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行源头治理、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的原则,在具体制度上,通过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实施方案、评估制度等,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农产品品种的风险管理。适应农产品质量安全全过程监管需要,进一步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范围、内容,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作为国家强制执行的标准的严格实施。

(三)完善农产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管控措施

一是,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调查、监测和评价,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二是,对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及其包装物和废弃物的处置作了规定,防止对产地造成污染。三是,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作出针对性规定,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鼓励建立和实施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实施良好农业规范。四是,建立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同时,明确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查验等制度。五是,对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名录的农产品实施追溯管理。鼓励具备条件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逐步实现生产记录可查询、产品流向可追踪、责任主体可明晰。

(四)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实效

一是明确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三前”、“三后”(以是否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划分)分阶段监管,在此基础上,强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协调配合和执法衔接。二是,明确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开展监督抽查。三是,加强农产品生产日常检查,重点检查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建立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制度。四是,推动建立社会共治体系,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员工作制度协助开展有关工作,鼓励消费者协会和其他单位或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五)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与食品安全法相衔接,提高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农产品的罚款处罚额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考虑到我国国情、农情,对农户的处罚与其他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相比,相对较轻。

三、修改亮点

(一)将农户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实现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全覆盖

新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将农户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实现监管对象全覆盖,充分结合我国“大国小农”农情,对农户服务与监管并重,明确规定“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应当为农户等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提供农产品检测技术服务。鼓励和支持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对其成员应当及时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同时,对农户的处罚与其他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相比,相对较轻。

(二)创新建立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新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创新建立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对农产品生产者开具、收购者收取保存和再次开具、批发市场查验承诺达标合格证做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法律责任,更好促进产地与市场有效衔接,进一步确立了这项制度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的长期性、基础性地位,同时通过自律、他律和国律的力量汇聚起来,筑牢质量安全防线。

(三)强化基层监管,夯实“最初一公里”

新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乡镇政府应当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员工作制度,协助开展有关工作。”这些规定对于推动提升乡镇监管能力、夯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健全完善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

新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在原法已确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基础上,明确了部、省两级开展风险监测的重点;明确提出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赋予了国务院卫生健康和市场监管部门提出风险评估建议的职责,建立了风险评估信息通报机制,细化了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学科领域。

(五)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范围

新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一步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范围、内容,主要包括:“农业投入品质量要求、使用范围、用法、用量、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规定;农产品产地环境、生产过程管控、储存、运输要求;农产品关键成分指标等要求;与屠宰畜禽有关的检验规程;其他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强制性要求。”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作为国家强制执行的标准的严格实施。

六)突出绿色优质,加强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

新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首次在法律层面提出了绿色优质农产品这一提法,鼓励选用优质品种,采取绿色生产和全程质量控制技术,提升农产品品质,打造农产品精品品牌。同时支持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健全有关标准规范和监管保障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申请农产品质量标志,明确加强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和管理,为促进优质优价提供支撑。

(七)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

新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国家对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目录的农产品实施追溯管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协作机制。国家鼓励具备信息化条件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留存生产记录、购销记录等生产经营信息。

(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新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推动建立社会共治体系,明确规定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记载行政处罚等信息,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的应用和管理,进一步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实效。

(九)建立责任约谈制度,防患风险,压实责任

新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新增责任约谈制度,进一步压实生产经营者责任和地方政府属地责任。明确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农业农村部门可以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落实不力、问题突出的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十)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拘留”处罚形式

新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与食品安全法相衔接,提高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农产品的罚款处罚额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增加“拘留”处罚形式,进一步提高处罚额度。

四、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普法宣传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纳入普法责任清单,作为当前重要的普法任务抓紧抓好。要坚持“三个面向”,确保层层深入、落细落小,扎实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学习宣贯活动。一是面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执法和科研队伍,组织一线人员及时掌握新制度新要求,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相关工作的能力。二是面向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广泛开展法律宣传教育,做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乡村、进基地、进农户,引导生产者规范用药、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三是面向消费者,科普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展示农产品安全优质形象。各地要组织遴选并集中培训一批普法宣讲员,通过专家解读、专题培训、标语横幅、短视频、“明白纸”等丰富多样的形式,营造良好的法律宣贯氛围,提高法律宣贯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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