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养殖场户、兽药经营场所、动物诊疗机构:
为强化我市兽药全链条安全监管,巩固提升规范兽药使用成效,维护动物健康,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现将规范兽药使用的相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各畜禽养殖场户、兽药经营场所、动物诊疗机构要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科学、正确、合理售卖或使用兽药,积极配合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或畜牧兽医部门的检查监督,发现假、劣兽药及时报告。
(二)各畜禽养殖场户要严格按照适应症、用法与用量、休药期、免疫规程等规定使用兽药,防止滥用、乱用、误用兽用抗菌药,兽用处方药凭兽医开具的处方笺购买和使用。
(三)各畜禽养殖场户要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规定,不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不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不将人用药品用于畜禽养殖动物。
(四)各兽药经营场所应严格落实《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兽药经营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不采购并销售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兽药产品,不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经营许可证。
(五)各动物诊疗机构应从合法渠道采购合格兽药并妥善保存发货单、发票等凭证,按照相关规定合理用药,根据药品存放要求对兽药进行分类妥善保管,规范做好动物诊疗和用药记录,确保动物诊疗的质量和安全。
四平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4月7日
(初审:高翔 复审:孟令伟 终审:马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