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和《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为加强我市畜禽屠宰管理,保证肉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猪、牛、羊、禽)屠宰活动的,必须到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屠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畜禽定点屠宰厂(场)以外的其它场所擅自屠宰畜禽(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二、从事畜禽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的畜禽产品必须是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畜禽屠宰场所或畜禽产品储存设施。
四、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畜禽违法行为。对于未经许可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于未经许可擅自屠宰其他畜禽的(牛、羊、禽等),依据《省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予以取缔,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以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一下的罚款。对于情节严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进行处理。
五、加强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对畜禽私屠滥宰的行为进行举报。市农业农村局举报电话:0434——3622575
特此通告
四平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12月1日